國外科技成果轉化現狀及規律
A、國外科技成果轉化經歷的階段及規律
世界各國科技成果轉化大體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
三階段
第一階段是在上個世紀30年代全球經濟危機之后,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采取措施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分別設立了小企業委員會、小企業管理局,通過了《小企業法》。這個時期,各國紛紛制定相關法律,重點扶植中小企業,培育創新土壤,以利用充滿活力的中小企業,產生大量的符合市場需求的科技成果,從而大大提升了科技成果轉化率。
第二階段是在上個世紀的60年代,以美國冷戰時期國防科技計劃對朝陽工業興起的直接推動為代表,各國紛紛仿效制定國家科技創新引導計劃,如日本的“今后10年振興科學技術大綱”等。這個階段,各個國家開始鼓勵創新,其中國防科技的轉化,催生了眾多的朝陽產業,比如地球、宇宙、海洋和能源等多領域的新技術的興起。
第三階段開始于上個世紀的80年代,在經歷第二次石油危機后,高新技術產業迅速崛起,知識成為最重要的生產要素,美國《拜杜法案》、《聯邦技術轉移法》、《小企業技術轉移法》等相關立法紛紛實施。這個階段一個明顯的特征就是,各個國家把支持企業創新上升到提升國家競爭力、保障國家安全的高度。知識資本化,擁有創新高新技術的企業迅速崛起;另外一些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利用擁有科技成果的優勢迅速轉化為大企業,比如微軟、英特爾、戴爾等。
對以上三個階段進行觀察與梳理,可以發現國外科技成果在轉化過程中蘊含著一定的規律。
四規律
第一、每次大的危機之后都會產生大規模的科技成果轉化,比如第一階段的經濟危機,第二階段的冷戰,第三階段的石油危機等。我們先不去探究其背后的原因,其可能是各國由危機引起的反思,然后求發展,求突破等。單從經驗值來看,每次大的危機之后都是科技成果轉化的良機。現在我們國家由經濟多年高速發展引起的環境問題,也可以看成是重大的環境危機,按此規律,環保領域的科技成果大規模轉化的時機可能要開始了。
第二、相關法律的制定,是科技成果轉化的溫床。國外從宏觀到微觀的相關法律都比較齊全。盡管我國已經制定了一些相關政策,近期又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但是數量還遠遠不夠。尤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法律還不完善,這也是造成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率比較低的原因之一。
第三、創新,是科技成果轉化的關鍵詞。沒有創新也就無所謂轉化。國外科技成果轉化經歷的幾個階段,都離不開創新,尤其是離不開技術的創新。現在我國的情況是創業多于創新,高新技術方面的創新相對少些,貼近市場實際需要的高新技術創新更少。
第四、知識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的行業是科技成果轉化的基礎。由此判斷,環保領域的科技成果轉化一定要把行業的“資金+關系型”轉變為“技術+關系型”和“知識+關系型”。關系因素完全或接近完全被忽略應該是一個理想狀態,但是在國內這個階段的到來還比較遙遠。不過“技術+關系型”或“知識+關系型”就能為科技成果的轉化奠定了很好的基礎。
B、主要發達國家科技成果轉化的現狀及規律
美國:
根據《拜杜法案》,各高校對其開發的科技成果可以擁有知識產權。在明確了知識產權歸屬之后,為了高效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美國大學都成立專門機構負責這方面的工作,比如技術成果轉化辦公室 、技術授權辦公室等。在技術轉讓收入分配具體比例方面,各高校的情況差不多。以麻省理工學院為例,技術轉讓收入中的15%用于技術轉讓辦公室的工作開支,其余部分的三分之一歸技術發明人,三分之一歸發明人所在的院系或試驗室,三分之一歸學校收入。
日本:
為了加快高校科研成果的產品化和企業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日本在其科學技術體系的基本法《科學技術基本法》基礎之上制定了《大學技術轉讓促進法》。主要是對承認的轉移機構給予經濟資助和貸款擔保。在法律上確保相關機構的資金來源。一般來講科技成果發明權80%歸教師個人,20%歸國有。每個大學有自己的規定,但是各校之間的規定差不太多。以東京工業大學為例,具體流程為:科技成果屬于教師的情況,在征求教師本人的同意之后,學校上報給文部省的科技成果轉移機構,由該機構先付一部分資金給教師,同時承擔專利申請等相關費用,等向企業轉移以后,再按相關規定付給教師專利轉讓費。
英國:
在英國政府廢除《發明開發法》的有關規定之后,大學有機會獲得由公共資助的研究所產生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現在科技成果轉化的具體流程是:成立一個集團公司----英國技術集團,它先與發明人簽定發明轉讓協議,獲得發明人的發明權,然后它的專利部門律師將代為發明人填寫專利申請表,負責專利并承擔專利申請費、保護費以及侵權糾紛的訴訟費等全部費用。
從以上各國科技成果轉化的具體工作中,我們可以看出發達國家科技成果在轉化過程中具有以下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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