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臺灣地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布經標二字第10520001130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低壓電表用塑料箱體及固定板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并自即日生效。
應施檢驗低壓電表用塑料箱體及固定板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修正后 修正前 品名 檢驗標準 參考貨品分類號列 品名 檢驗標準 貨品分類號列 低壓電表用塑料箱體及固定板 CNS 11908 (2015年3月31日修訂公布) 9028.90.00.00.1 第9028節所屬物品之零件及附件(限檢驗低壓電表用塑料箱體及固定板) CNS 11908 (2011年7月7日修訂公布) 9028.90.00.00.1 相關檢驗規定: 一、表列商品自2016年8月1日起依修正后檢驗標準檢驗,修正前檢驗標準適用至2016年7月31日,檢驗方式仍采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雙軌并行,驗證登錄模式(模式二加四或五或七)維持不變。 二、型式認可證書或驗證登錄證書處理方式: (一) 新申請者:自公告日起,報驗義務人得持符合修正后檢驗標準的型式試驗報告向本局申請證書,于2016年7月31日前辦理者,證書有效期限自發證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證書的檢驗標準字段加注標準修訂公布爾日期以資辨別。 (二) 已取得證書者: 1.證書延展案:如商品未變更,可持符合修正前檢驗標準的型式試驗報告,向原發證檢驗機關(構)申請延展一次。 2.重新申請案:須持符合修正后檢驗標準的型式試驗報告辦理。 三、表列修正后參考貨品分類號列僅供參考,屬表列的商品如經“財政部關務署”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認定非歸屬表列參考貨品分類號列,仍應于進入市場前完成檢驗程序。 四、其他相關規定依「低壓電表用塑料箱體及固定板檢驗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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