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環評)是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一直以來,都被視為減少污染、保護生態環境的首道屏障。然而,“紅頂中介”、“利益捆綁”等的存在加大了沖破這道屏障的可能性。
在環保部日前發布的《關于推進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工作相關要求的通知》(下稱《通知》)中指出,2016年12月31日前環保系統環評機構需要全部完成脫鉤,目前尚有150余家機構沒有脫鉤。《通知》表示,2016年,環保部將對重點地區和進展較慢的地區開展現場調研和督辦,定期公布脫鉤工作進展情況,對逾期未完成脫鉤的環評機構,予以注銷資質,并向社會公開。
再下“紅頂中介”脫鉤“通牒”
2015年2月中央第三巡視組巡視環保部的反饋意見曾指出,環評技術服務市場“紅頂中介”現象突出,容易產生利益沖突和不當利益輸送。全國環保系統所屬環評機構,以其部門背景在環評技術服務市場取得競爭優勢,有的業務可能導致公共利益與部門利益沖突,違反《環評法》。
對于環評“紅頂中介”的危害,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如此表述,一方面,他們會截留政府簡政放權為企業帶來的改革紅利,增加企業的成本;另一方面,一旦某些不達標的項目上馬,必定會埋下環境污染的隱患。
在此情況下,盡快完成環評機構脫鉤改制,規范環評技術服務市場成為了國家以及各地方環保部門的重要任務之一。
2015年3月,環保部印發《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工作方案》(下稱《方案》),并強調消除環評機構的環保部門背景,徹底解決環評技術服務市場“紅頂中介”問題,防止產生利益沖突和不當利益輸送。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工作完成后,環保系統直屬單位以及直屬單位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環評機構參股。
同時,《方案》還給出了“紅頂中介”分批脫鉤的具體時限。其中,部直屬單位的8家環評機構,必須在2015年12月31日前與直屬單位徹底脫鉤;省級和非西部地區的省級以下環保系統具有環評資質的直屬單位,以及環保系統直屬單位全資、控股、參股(含直屬單位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再出資)成立的企業性質環評機構,必須在2016年6月30日前與直屬單位徹底脫鉤;西部地區省級以下的環評單位和機構必須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脫鉤。
據了解,環保部直屬單位8家環評機構已于2015年年底如期完成脫鉤,其中環境保護部南京所下屬的南京國環公司、中日中心下屬的國寰天地公司、中國環科院下屬的中環國宏公司、中華環保聯合會下屬的中環聯公司、機關服務中心下屬的中晟公司等5家機構以職工自然人出資設立公司的形式徹底脫鉤;華南所、對外合作中心下屬的中綠實業有限公司2家機構注銷資質;中國環境出版集團參股的中科尚公司通過股權和人員全部撤出完成脫鉤。
為了督促后兩批的機構脫鉤,《通知》還進一步明確,省級及以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自脫鉤時限到期前3個月起,不得再承接新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編制委托。之前已經承接的項目,報省級環保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可由原環評機構繼續完成,原環評機構如注銷,由其歸屬的直屬單位繼續完成。
“今年會繼續加強對這項工作的調度和督促,按時完成相關的脫鉤任務。同時,我們也在加強環評制度的一系列改革。我們把它當作一項政治任務來完成,必須完成,沒有任何條件。”今年2月環保部部長陳吉寧在國新辦舉行的中外媒體見面會上如是說。
完善公參為環評護航
為保證環評制度的良性發展,除了全面整治和鏟除“紅頂中介”外,建立完善公眾參與機制也是必不可少的環節。為此,環保部近日發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公眾參與辦法》)。
其實,早在2006年,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印發《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首次對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定。自此,我國的環評公眾參與也得以全面展開。然而,隨著環境保護形勢的進一步發展,環評公眾參與中弄虛作假、責任主體不明確、程序復雜等問題也逐漸凸顯。
據悉,正在公開征求意見的《公眾參與辦法》正是對上述《暫行辦法》的修訂。《公眾參與辦法》首先對公參責任主體進行了明確,現行的《暫行辦法》及實踐中,環評公參的責任主體為“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建設單位多把公眾參與視為環評單位責任,忽視自身主體責任,公眾對于環評公參主體的認識也較為模糊。經過修訂后,將明確建設單位作為環評公參的唯一責任主體,由其組織開展環評公參。
除了責任主體外,業內人士還指出,過去由于沒有標準操作流程,建設單位或環評單位的調查形式五花八門,致使公開性和準確性難以判斷。
對此,《公眾參與辦法》也表示,修訂后的公參辦法,合并了信息公開和征求意見環節,根據公眾關注程度等,分類處置、逐步深入,將公參程序明確為“2+N”。“2”是指2次信息公開暨同步征求意見,是所有建設項目必須開展的,屬于必選項。“N”是可選項,指綜合考慮環境影響、受影響公眾關注程度等,采用座談會、論證會的形式進一步深度開展公眾參與;或者采用發放相關科普資料、組織赴同類運行企業實地考察等方式與公眾互動溝通,進一步保障公眾的參與權。
此外,為了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公眾參與辦法》還特別指出,重大弄虛作假情形一經核實,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還可以采取中止審查程序、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開、納入企業社會信用系統等形式,對建設單位實施懲罰,遏制環評公參弄虛作假行為。
標簽: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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