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燃煤鍋爐脫硝的必要性
我國是世界上主要的煤炭生產和消費國,也是以煤炭為主要一次能源的國家。截至2011年底,我國有各種容量的在用鍋爐61.06×104 臺,總熱功率約351.29×104 MW。根據2007—2011 年工業鍋爐的生產情況判斷,全國工業鍋爐中燃煤工業鍋爐約46×104 臺,占總量的85%左右,年煤耗量達到7.3×108 t/a,顆粒物排放160×104 t/a,二氧化硫排放718×104 t/a,氮氧化物排放271×104 t/a。氮氧化物是形成酸雨和破壞臭氧層的重要因素之一。鑒于我國的能源消耗量今后將隨經濟的發展不斷增長,氮氧化物排放量也將持續增加,如不加強控制排放,氮氧化物將對我國大氣環境造成嚴重的污染。因此,已經頒布實施的GB 13271—2014《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GB 13271—2014)嚴格限制了在用和新建燃煤鍋爐氮氧化物的排放質量濃度:在用燃煤鍋爐煙氣中氮氧化物排放質量濃度限值為400 mg/m3;新建燃煤鍋爐氮氧化物排放質量濃度限值為300 mg/m3;重點地區新建燃煤鍋爐氮氧化物排放質量濃度限值為200 mg/m3。
2 燃煤鍋爐煙氣氮氧化物排放現狀
環保部科技司2013年對天津市133臺鍋爐進行監測,氮氧化物排放質量濃度在300~400 mg/m3有16臺,占12%;排放質量濃度在200~300 mg/m3有43臺,占32%;其余排放質量濃度小于200 mg/m3。
表1 蘭州市部分鍋爐氮氧化物排放小時平均質量濃度
各地煤質、燃燒方式等不同,鍋爐煙氣中氮氧化物排放質量濃度不同,會有部分鍋爐氮氧化物排放質量濃度超過GB 13271—2014新建燃煤鍋爐規定限值。如果能通過改進燃燒方式(如低氮燃燒)、改善煤質等措施滿足排放質量濃度限值要求的,可以不采取脫硝措施,否則新建工業鍋爐應該考慮采用脫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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