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四川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四川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將于2016年6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填補了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立法空白,把電離輻射、電磁輻射等內容納入地方法規的規定,并對輻射污染防治管理體制、營運單位的主體責任、監管部門的職責、對野外使用放射源和射線裝置作業活動的管理、地方政府對民用核設施的監管等方面作出了規定。該《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建立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各司其職、共同監管的機制,落實了政府部門和企業的責任,強化了對輻射環境的監督管理,更加有利于保障輻射環境安全。
四川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輻射污染,維護環境安全,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電離輻射和電磁輻射污染防治及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電離輻射,是指一切能引起物質電離的輻射總稱,主要包括核設施、核技術利用、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產生的輻射。
本條例所稱電磁輻射,僅限于非電離輻射,主要包括產生電場、磁場、電磁場(1Hz~300GHz)的設施、設備在應用中的電磁環境影響。
本條例所稱電磁輻射設施和設備的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確定。
第三條輻射污染防治堅持科學規劃、嚴格管理、防治結合、安全第一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輻射環境質量負責,將輻射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增加財政投入,建立監管機制,提高監管能力。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對輻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所屬的具有輻射環境管理監測能力的機構承擔輻射環境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防科工、衛生計生、公安、城鄉規劃建設、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管、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可能產生輻射污染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本單位輻射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建立輻射污染防治責任制,采取輻射安全與防護措施,防止輻射污染和危害。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可能產生輻射污染的單位應當開展輻射污染防治宣傳教育,普及輻射污染防治科學知識,增強公眾輻射污染防范意識和能力。
第二章電離輻射污染防治
第八條本條例所稱電離輻射污染是指由于人類活動造成物料、人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面或者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者射線。
第九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持證單位變更許可的種類和范圍,新建或者改建、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的,應當依法重新申領許可證。
許可證延續、變更、注銷應當依法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
許可證不得出租、出借。
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