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格落實好《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3月1日,市環保局印發實施《天津市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有效數據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本市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有效數據及機動車排氣遙感監測數據在環境行政處罰中的適用進行規范。
《規定》重點明確了3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一是重點排污單位水污染物或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有效數據超標或者超總量的違法行為,包括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排氣遙感監測數據超標且無爭議的,或者有爭議經復測仍超標的違法行為;二是篡改、偽造水污染物排放或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的違法行為;三是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要求安裝、正常運行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以及重點排污單位不安裝使用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的大氣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測設施的違法行為。
針對以上違法行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視情節嚴重程度,依據相應法律法規,進行責令改正、罰款、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按日連續處罰、移送公安機關、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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