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海市發改委獲悉,關于印發《上海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內容如下:
關于印發《上海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滬財預〔2016〕25號
各區縣財政局、發展改革委、水務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經報市政府批準,本市將排水設施使用費(下稱“排水費”)調整為污水處理費,并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現將《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并就做好本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明確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關于征收標準及計費方式
(一)市屬污水處理設施服務范圍內的污水處理費,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征收標準及計費方式與原排水費一致。具體如下:
注:應繳納污水處理費=用水量′征收標準′0.9。
在上述收費標準基礎上,對經測定所排放的污(廢)水指標超過《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DB31/445-2009)的重點污染用戶,每立方米繼續加收0.80元。
(二)區(縣)屬污水處理設施服務范圍內的污水處理費,由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征收標準及計費方式與本區(縣)原排水費保持一致,重點污染單位污水處理費加價標準與原加價標準保持一致。
(三)今后,市、區(縣)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需調整時,經本市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由同級價格、財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實施辦法》以及政府定價的有關規定,提出意見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關于加強征收管理的有關要求
(一)污水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收費收入由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實施辦法》規定分別全額繳入市或區(縣)級國庫,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要求和《實施辦法》明確的使用范圍予以安排。
(二)有關執收單位應及時到市、區(縣)財政部門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登記和票據購買證》的項目登記與票據領購手續,嚴格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收費,落實收費單位情況和收支狀況報告制度,并自覺接受財政、價格與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實施辦法》及上述規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水務局
上海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防治水污染,保護環境,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污水處理費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并專項用于本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
第四條污水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本市地方國庫,納入本市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五條本市鼓勵采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共同參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選擇符合要求的污水處理服務單位,并采取特許經營、委托運營等多種服務方式,提高城鎮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第六條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標簽:污水處理費
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