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排污權許可證制度 十三五環境管理亟待創新
作者: 2016年02月16日 來源:中國環境報 瀏覽量:
字號:T | T
已經收官的環保“十二五”雖然成績喜人,但并非沒有亟待完善之處。加快推進排污許可證制度;污染源管理中強化重點污染源管控;減少地方干預,理清事權,把環境治理任務交還地方政府等措施都是“十三五”時期需要彌補
已經收官的環保“十二五”雖然成績喜人,但并非沒有亟待完善之處。加快推進排污許可證制度;污染源管理中強化重點污染源管控;減少地方干預,理清事權,把環境治理任務交還地方政府等措施都是“十三五”時期需要彌補的短板。
加快排污權許可證制度 十三五環境管理亟待創新
“十二五”收官,各地環境污染防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從環境管理角度來看,還存在一些不足。作為一名地方環保工作者,筆者就如何加強“十三五”環境管理談一些思考。
首先,應加快推進排污許可證制度。建議盡快出臺排污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應解決哪些排污單位需要強制申領排污許可證、什么時候發、環保部門依據什么發放、該如何發放等問題。筆者認為,環評審批或備案、登記應該是排污許可證發放條件之一,但發證條件不宜設置過多。排污許可證可以分為A、B證,占區域內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90%以上的排污單位可以發放A證,并且要在企業依法整改完善后才能發放。要將環保“三同時”驗收、總量控制、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排污申報、排污收費、執法監管等各項環境管理活動都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銜接環保各項行政許可,通過一個窗口對外服務,強化“一證式”管理。其余的排污單位,可依申請發放B證,經簡要環評備案或登記,實行達標管理,適時開展稽查。排污許可證最好能與營業執照一起發。當然,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還應規定A、B證管理體系,完善申領、扣證、處罰、吊銷、注銷等操作流程。建議盡快出臺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先予以施行,待成熟后再制訂相關法律。
其次,在污染源管理中,應強化重點污染源管控。應以縣市區為控制單元,按照區域90%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來劃線篩選、確定重點排污單位,并發放A類排污許可證(將非法排污企業列入“黑名單”)。對重點排污單位要實行有償排污、在線監測、刷卡排污、月度監察等全過程、“一證式”規范管理。其余的排污企業,發放B類排污許可證,實行達標管理。即只規定其排放量限值,實行企業申報領證、稽查管理。
例如,浙江省金華市共有10個縣市區,按90%以上排放量劃線,全市高于此限值的工業企業有660家左右。因此,要對這660家工業企業發放A類排污許可證,納入重點管理。因為年排放量小于此限值的工業企業至少有十幾萬家,如果都按A證管理,環保部門力量不足。對排放量小于此限值的工業企業,要依申請發放B類排污許可證,實行達標管理。規定其排放量限值,實行企業排污申報、稽查管理。同時,對非法低、小、散企業和無證排污企業開展嚴厲打擊。
第三,盡量減少地方干預,理清事權,把環境治理任務交還地方政府。“十三五”期間將要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這一改革能夠有效減少地方政府對環保工作的干預,加強環境監管。現實中,地方環保部門不僅負有環境監管的職責,還有環境治理的職能。然而,按政府職能分工,地方環保部門并沒有掌握足夠的要素資源,很難開展環境治理,只能牽頭制訂環境治理方案,通過地方政府組織實施。在實際操作中,需要協調建設、農業、發改、經信、公安等有要素資源的地方政府部門去實施,協調起來非常困難,環境治理工作也容易打折扣。因此,當前急需把環境治理任務還給地方政府。按照新環保法規定,地方政府對轄區內環境質量負責,因此把環境治理任務還給地方政府在法律上有依據。為此,筆者建議厘清事權,督促地方政府整合農辦、治水辦、治氣辦、生態辦、減排辦及相關部門力量,組建地方生態環保治理委員會,專門代表地方政府牽頭負責、組織開展環境治理和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這樣就理順了體制、機制,容易做到監管到位、治理高效。
作者系浙江省金華市排污權儲備交易中心主任 胡生康
全球化工設備網(http://www.tupvw34.cn )友情提醒,轉載請務必注明來源:全球化工設備網!違者必究.
免責聲明:1、本文系本網編輯轉載或者作者自行發布,本網發布文章的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給訪問者,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同時本網亦不對文章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在30日內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作出適當處理!有關作品版權事宜請聯系:+86-571-8897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