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1日經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國內首部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專門立法。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分為八章,分別為總則、土壤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土壤污染的預防、土壤污染的治理、特殊土壤環境的保護、信息公開與社會參與、法律責任、附則。
條例明確規定,建設項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成后擅自拆除、閑置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正,并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污染土壤環境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土壤污染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侵權責任。
條例還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未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標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對任期內不依法履行職責,使轄區內土壤環境質量惡化,造成嚴重后果的,政府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并按照規定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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