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廣受關注的泰州1.6億天價環保公益訴訟案件又有新的進展,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1日)下午三點將開庭審理再審申請人泰興錦匯化工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泰州市環保聯合會環境污染侵權糾紛申請再審案,經過這次審理會確定是否再審立案。
常隆公司、錦匯公司等6家在泰興市經濟開發區內從事化工產品生產的企業,從2011年至2013年,將廢酸委托給沒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皮包公司,后者用改裝的船舶,將2萬多噸廢酸偷偷倒入河中,造成嚴重污染。從2012年,污染事件被媒體曝光,到2014年8月,14人因犯環境污染罪獲刑2至5年。再到泰州市環保聯合會作為公益訴訟方,向排污企業提出了高額索賠,經過一審、二審,再到今天的再審審查,足見這個案件的復雜性。
污染環境的事件如何案發?此案審理過程中有哪些爭議焦點?此次再審將有哪些熱點問題被關注?
2012年9月,江蘇電視臺在調查采訪時發現,從泰興市經濟開發區內的多家化工企業開出來的槽罐車將廢鹽酸等危險廢物排到河水里。司機說,這是在拉管子。當被問及是否向河里排酸,司機予以否認。
畫面曝光后,環保部門立即展開調查。2014年8月,14人因犯環境污染罪獲刑兩年至五年。之后,泰州市環保聯合會提起公益訴訟,指出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間,常隆、錦匯、施美康、申龍、富安、臻慶等6家污染企業以支付每噸 20-100元不等的價格,將兩萬五千多噸危險廢物交給沒有處理資質的主體偷排進河流,應當承擔環境修復責任。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公開審理,一審判決6家企業支付1.6億多元的索賠金,用于環境修復等。6家企業不服,提出上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組成由院長許前飛任審判長的合議庭,開庭審理此案,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支持泰州市環保聯合會應訴,副檢察長邵建東在法庭上說,常隆等六家公司由于違反規定處置副產品鹽酸、廢酸,導致兩萬多噸廢酸被傾倒到如泰運河和古馬干河,造成水體嚴重污染,生態環境受到嚴重損害,檢察機關對于這一嚴重的污染行為,依據上述規定,依法支持泰州市環保聯合會提起本案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六家公司上訴理由是,他們對第三方機構將從廠區拉出的危險廢物排入河流處置并不知情,河流經過自身凈化,已經恢復了原來水質,認為自己不應該承擔環境污染責任,也不該承擔巨額的環境修復費。檢察機關則認為,本案中,常隆等六家公司的非法處置行為,導致大量副產鹽酸、廢酸最終被傾倒入如泰運河和古馬干河,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生態環境,對長江下游也造成了污染。對這一污染損害,必須要追究相關侵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無人提起本案訴訟,使污染者逃避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則縱容更多侵權人繼續破壞本已脆弱的生態環境。
江蘇高院二審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基本正確, 程序合法,但所確定的判決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不當,訴訟費交納金額亦不符合有關規定,應予糾正。提出,如果當事人提出申請,且能夠在本判決生效 之日起30日內提供有效擔保的,上述款項的40%可以延期至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內支付;如常隆等6公司能夠通過技術改造對副產酸進行循環利用,明顯降低環境風險,且一年內沒有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其已支付的技術改造費用憑有關部門提供以上相關證明向泰州中院申請在延期支付的40%額度內抵扣。
今天下午三點,再審審查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這是最高法受理審查的第一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林文學擔任審判長的五人合議庭進行再審審查。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燦發教授分析,不管這個案件最后是否立案再審,但是最高法院對這樣一起案件進行審查,說明最高法院對環境公益訴訟,特別是這樣的天價賠償訴訟還是非常謹慎和重視的。它作出來的裁定或者判決都將對今后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也包括一些環境侵權案件,具有示范作用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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