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現代煤化工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促進煤化工行業技術進步,環境保護部日前印發《現代煤化工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試行)》(以下簡稱《條件》),本準入條件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現代煤化工生產建設項目。
根據《條件》,現代煤化工是指以煤為原料,采用新型、先進的化學加工技術,使煤炭轉化為氣體、液體或中間產品的過程,主要包括以煤氣化、液化為龍頭生產合成天然氣、合成油、化工產品等的能源化工產業,煤炭中低溫熱解項目可參照執行。對不符合《條件》的新建、改建、擴建的現代煤化工項目,各級環境保護管理部門不得審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地方相關標準、規范性文件與《條件》不一致時,應從嚴執行。
《條件》提出,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和缺水地區嚴格控制新建現代煤化工項目。《條件》要求,現代煤化工項目應布局在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優先選擇在水資源相對豐富、環境容量較好的地區布局,并符合環境保護規劃。已無環境容量的地區發展現代煤化工項目,必須先期開展經濟結構調整,煤炭消費等量或減量替代等措施騰出環境容量,并采用先進工藝技術和污染控制技術最大限度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條件》要求,現代煤化工項目應與居民或城市規劃的居住用地保持一定緩沖距離。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及主要補給區、江河源頭區、重要水源涵養區、生態脆弱區域、泉域出露區以及全國主體功能區中劃定的禁止開發區和限制開發區、全國生態功能區劃中的重要生態功能區,禁止新建、擴建現代煤化工項目。
《條件》強調,嚴格限制將加工工藝、污染防治技術或綜合利用技術尚不成熟的高含鋁、砷、氟、油及其他稀有元素的煤種作為原料煤和燃料煤。鼓勵采用能源轉換率高、污染物排放強度低的工藝技術,并確保原料煤質相對穩定。在行業示范階段,應在煤炭分質高效利用、資源能源耦合利用、污染控制技術(如廢水處理技術、廢水處置方案、結晶鹽利用與處置方案等)等方面承擔環保示范任務,并提出示范技術達不到預期效果的應對措施。
《條件》指出,現代煤化工項目應依托園區集中供熱供汽設施,確需建設自備熱電站的,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的相關控制要求。在煤化工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出臺前,加熱爐煙氣、酸性氣回收裝置尾氣以及VOCs等應根據項目生產產品的種類暫按《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或《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相關要求進行控制。現代煤化工企業和涉及現代煤化工項目的園區應建立覆蓋常規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環境監測體系,并與當地環境保護部門聯網,并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相關規定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
標簽:現代煤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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