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吸取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事故教訓,切實加強試生產環節安全管理,嚴防事故發生,近日,山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省安監局發布了《山東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工作規范》和《山東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十個嚴禁》,明確了化工裝置試生產的必備條件、基本程序和標準要求,要求企業在試生產前必須制定試車方案,全面核查各類設備設施、儀器儀表調試狀況,全面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和應急保障措施。
規定新建化工裝置試生產企業在建設項目竣工后,要及時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全面開展安全檢查,確認試生產條件。試生產企業在試車前10日內,將試生產方案,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外聘專家對試生產方案和試生產條件的簽字確認意見,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試生產條件安全評價報告等事項書面報告當地安監部門。安監部門接到報告后,要對照試車規范進行重點檢查,確保安全防范措施落實到位。
今年8月份以來,全省各地暫停了部分企業的試生產,經過停產排查隱患,消除了一大批設備和管理方面的安全隱患。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分期分批啟動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工作。從現在開始,對于國家或省級安監部門負責實施安全審查的化工建設項目,以及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具備試生產條件的,按照程序規定啟動試生產。
其它化工建設項目,今年11月1日起,按照程序規定啟動試生產。具備試生產條件的企業經當地安監部門審核同意,并報經市政府或縣(市,區)政府同意后,方可進行試生產。凡是不符合試車規范、不具備試生產條件的,或未進行試生產前的安全條件確認、未執行化工裝置試生產報告制度的,一律禁止試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