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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醇分廠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作者: 2015年09月30日 來源:互聯網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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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要求  (一)必須加強火源管理,認真執行“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的規定,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二)認真執行相關規定?! ?三)禁止無阻火器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域。   (四)禁止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
甲醇分廠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一、一般要求

 
  (一)必須加強火源管理,認真執行“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的規定,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二)認真執行相關規定。
 
  (三)禁止無阻火器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域。
 
  (四)禁止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和衣服。
 
  (五)從事明火作業和屬于易燃易爆崗位工作的各種職工必須穿戴規定的勞動保護服裝進入生產崗位。
 
  (六)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辦公室和更衣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液體。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制專用容器內。
 
  (七)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安全通道內搭建筑物或堆積各類物資。
 
  (八)設備、管道的保溫層,應采用阻燃材料,并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
 
  (九)危險品倉庫、氣柜、主配電設備、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設備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避雷裝置檢查測試。
 
  (十)禁止在易燃易爆場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十一)應根據需要在車間、廠房等處設有事故照明、事故排風和備用安全電源。
 
  二、生產裝置的防火防爆措施:
 
  (一)廠房的建筑、易燃物品的貯存與生產工藝裝置的平面布置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的有關要求。
 
  (二)生產車間電氣設備的布置和安裝(包括臨時用電設備)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場所電氣安全規程》中防火防爆要求。
 
  (三)在生產系統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設置溫度、壓力等檢測儀表、聲光報警器和事故停車聯鎖裝置。
 
  (四)在高、低壓系統之間應設置止逆閥等安全裝置,并應安裝必要的監測儀表和自動(或手動)泄壓排放設施。
 
  (五)所有放空管均應有引至室外的導管,并高出廠房建筑物。設在露天設備區內的放空管,應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站位2米以上。可燃氣體的放空管,必要時應設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放空管應在避雷設施的保護范圍內。
 
  (六)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危險物料的設備,應安裝安全閥或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
 
  (七)必須認真控制生產工藝各環節的氧含量,不準超過規定。
 
  (八)生產、貯存可燃氣體和易燃液體的設備和管道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有關防靜電措施,應執行《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定》。
 
  (九)所有自動控制系統,應同時設置手動控制系統。
  三、動火規定
 
  (一)企業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工作的需要,在廠區內劃分固定動火區或禁火區。
 
  (二)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必須是:
 
  1.距離易燃易爆廠房、設備、管道等不應小于30米,并處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2.生產正常放空時,可燃氣體不得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固定動火區不得有管溝、電纜溝等。
 
  3.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不準堆放易燃雜物,并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4.室內固定動火區應與危險源隔開,門窗要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5.固定動火區的劃定,應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廠安全部門登記審批。
 
  (三)廠區內除固定動火區外,其它均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角向磨光器等可產生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作業,都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許可證。
 
  (四)動火許可證的審批,必須符合下列手續:
 
  1.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區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按本規程“特殊動火”執行。
 
  2.在易燃易爆車間、崗位、設備、管道及周圍動火稱一類動火。一類動火由廠安全部門審批。
 
  3.在固定動火區和一類動火范圍以外的動火,或在一類動火范圍內從事非焊接切割作業產生火花的作業或抬拿高溫物料等工作,稱二類動火。二類動火由動火所在車間審批。
 
  4.具有特殊危險作業和區域的動火為特殊動火。特殊動火由廠安技、消防部門審查并報請生產廠長、總工程師批準。必要時消防車、救護車在動火現場待命。
 
  5.認真逐項填寫動火證各項內容。動火許可證在批準期間和范圍內使用,超過規定動火時間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五)動火的各級負責人,必須做好如下安全工作:
 
  1.動火項目負責人,必須在動火前詳細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執行人在動火前,必須向現場當班化工班長呈驗動火許可證,經確認審批手續齊全、措施落實并經簽字后方可動火。
 
  3.動火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立即通知停止作業。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執行人檢查現場,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
 
  4.化工班長(或工段長)在動火作業中,如發現生產系統有緊急情況或異常,必須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動火分析人必須在動火許可證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
 
  (六)動火分析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和執行有關標準,并符合本規程要求。
 
  (七)一切動火工作,應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動火前期必須完成下列工作:
 
  1.設備管道經化工處理合格。必須切斷氣體或液體來源,進出口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絕,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設備內部的易燃易爆物質徹底清除。置換徹底,不留死角。
 
  2.動火現場周圍易燃易爆物清除干凈,附近的水封、陰井、陰溝無可燃氣體散發,道路暢通。
 
  3.動火監護人員及消防器材等到崗就位。
 
  4.如進入設備動火,還必須辦理“入罐作業許可證”。
 
  (八)動火施工中還必須執行下列安全規定:
 
  1.一切可以移動或可以拆卸的生產設備、管道、部件應移到固定動火區進行。
 
  2.動火現場10米以內,不準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刷漆等施工作業。
 
  3.動火使用的設備、工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完好。不許在設備、工藝管道上搭接電焊零線(二次線)或在上面試火。
 
  4.氧氣瓶、乙炔瓶應離動火點10米以上,氧氣瓶與乙炔瓶間的距離應在5米以上。
 
  5.六級以上大風或惡劣氣候,應停止高空動火。
 
  6.高處動火要用裝盛焊渣的接火盤;或裝設鐵皮、石棉布圍欄,防止火星飛濺,捕集焊渣。動火前自上而下進行檢查,在動火垂直下方10米范圍內不準存放易燃物品,也不準有可燃氣體、液體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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