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9月8日從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訴中國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石化銷售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拒絕銷售其生物柴油一案,經云南省高院二審審理后近期裁定,撤銷原審法院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2014年1月初,盈鼎公司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中石化及其銷售公司云南分公司將盈鼎公司生產的生物柴油納入燃油銷售體系。同年12月8日,昆明市中級人民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定中石化銷售公司云南分公司違反了反壟斷法,并限期接收盈鼎公司生產的生物柴油。原告、被告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結果,先后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15年4月22日,云南省高院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此案進行了審理。近期,云南省高院下達的民事裁定書中載明: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
據此,云南省高院裁定,撤銷此案昆明市中院的一審判決并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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