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進行二審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明確了六種科研成果轉化方式和六類國家將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草案第十六條規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自行投資實施轉化;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
草案第十二條明確對下列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國家通過政府采購、研究開發資助、發布產業技術指導目錄、示范推廣等方式予以支持:(一)能夠顯著提高產業技術水平、經濟效益或者國家安全能力的;(二)能夠形成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的新產業的;(三)能夠合理開發和利用資源、節約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污染環境、保護生態、提高應對氣候變化和防災減災能力的;(四)能夠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五)能夠促進現代農業或者農村經濟發展的;(六)能夠加快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
我國現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1996年起實施。本次修法旨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范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速科學技術進步,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者:余曉潔、田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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