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濱海新區“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其人員傷亡之慘烈、損失之巨大、影響之惡劣、教訓之深刻十分罕見。一個時期以來,我國危險化學品引起的事故頻發絕不是偶然事件,是長期問題積累的集中爆發。天津港事故發生后,各種評論鋪天蓋地,各種觀點見仁見智,筆者不想在此贅述。筆者想表達的觀點是,涉化企業和監管部門不能總是只有教訓不長記性。
每一次重大化工安全生產事故后,無論政府有關方面,還是化工企業,都表示要深刻接受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嚴查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然而每每余音未了,又會傳來更大的“響聲”。每一次重大安全事故之后,相關部門都會在第一時間對同類問題開展一次安全大排查,盡管是“馬后炮”,但如果做好了,也能做到亡羊補牢的效果。但令人遺憾的是,每一次事故教訓之后,迎來的往往又是一次新的、甚至于更大的教訓。如此往復,問題到底出在哪里,需要有關方面認真梳理,深刻反思。在筆者看來,我國安全生產管理的體制機制乃是主因,另外產業布局不合理、工藝技術落后、企業安全管理松弛、應急防范工作滯后、執法監督不到位等都是重要因素。“8·12”事故是對包括生產、儲運、政府監督、企業自律、公
眾參與的又一次拷問,是對化工項目及涉化企業全周期、全過程管理的又一次警示。
有關安全生產體制機制的話題或許太大,這是國家層面的事,筆者不敢妄加評論。但在筆者看來,如果每一家化工企業能夠真正從本次事故中接受教訓,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嚴格自律,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不是“要我做”,而是“我要做”,相信化工安全的局面就會大不一樣。
事實一再證明,化工安全僅僅靠“要我做”是做不好的,必須“我要做”才能做好。“要我做”體現的是外在壓力,是做好安全生產的“底線”和“紅線”,但如果不把安全化為一種內生的動力,不是“我要做”,就會對監管部門的安全檢查敷衍搪塞、虛以應付,就一定要出大事。不少重大安全事故就是在政府監管部門的檢查之后不久而發生的,說明以往一些涉化企業對安全檢查走了過場,最終害人害己。
政府雖然對安全生產負有不可推卸的監管責任,但政府對安全生產不能、也不可能“包打天下”,企業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企業是萬萬不能對安全生產有絲毫的麻痹和懈怠,化工企業自覺企業接受政府的監督,實現依法依規抓安全,是必須承擔的社會責任。瑞海公司“8·12”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再一次警示我們,安全生產就是企業的性命,還有什么比性命更重要的事情嗎?(作者:江北)
標簽:化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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