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下午,在新疆環保廳機關大樓會議室,自治區監察廳、環保廳對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尼勒克縣瑞祥焦化有限責任公司、阜康市新疆天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存在環境違法問題的企業負責人進行聯合約談,督促企業迅速整改,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保護好當地生態環境。這是繼2012年10月23日新疆監察廳、環保廳對4個存在環境問題突出的縣區主要領導之后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約談。
自治區環保廳對這3家環境違法企業作出了立即停止違法建設、停止違法生產,限期補辦環評手續、并處以巨額奉的處理決定。其中,對尼勒克縣瑞祥焦化有限責任公司處奉150萬元,對新疆天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處奉90萬元。
約談會邀請中央、自治區、烏魯木齊各大媒體對事件進行公開報道。自治區監察廳執法監察室主任林亞蓉、自治區環保廳副廳長拜合提亞·達吾提、新疆銀監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李世謙分別在會上作了講話。
3家企業存在環境違法問題
前不久,國家環保部西北督查中心與自治區環保廳對自治區部分地州的企業開展了環境保護問題聯合檢查,檢查中發現上述3家企業建設項目存在環境違法問題:
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原名為:新汶礦業集團(伊犁)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在建的20億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氣項目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硫回收工藝和熱電站機組規模。該公司擅自將原批準的項目硫回收工藝,由多級克勞斯法+還原吸收法(斯考特法)+尾氣焚燒高空排放工藝,變更為一級克勞斯法+尾氣焚燒+煙氣氨法脫硫工藝;將原批準的熱電廠2×50MW發電機組配3×480噸/小時高壓煤粉爐,變更為3×50MW發電機組配4×480噸/小時高壓煤粉爐。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關規定。
尼勒克縣瑞祥焦化有限責任公司90萬噸/年焦化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擅自投入試生產,擅自變更熄焦工藝,煤矸石電站未批先建并已投產。該公司將項目兩組72孔的搗固焦爐分兩期建設,第一組焦爐于201O年4月已建成投運,第二組焦爐于2013年3月正式投運,將原批準的干法熄焦工藝,變更為備用的濕法熄焦工藝,自生產以來一直使用濕法熄焦工藝,干法熄焦設施至今還未建成,項目未進行竣工環保驗收即擅自投入試生產;將原批準的煤矸石填埋變更為煤矸石發電,在未取得環評批準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煤矸石電站,并于2011年11月投運;焦化工程及兩座熱電廠共用的污水處理站未能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同時投運;焦化系統廢氣排放口安裝的煙氣在線監控系統不能正常使用;煤氣發電工程項目未經環雹工驗收擅自于2012年1月投運,配套的煙氣在線監控系統未建成。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管理制度和《建設項蘑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阜康市新疆天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10萬噸/年電解鋁、10萬噸預焙陽極和1×200MW自備電站項目環保設施未建成、未經批準擅自投入試生產,電解鋁車間無組織排放嚴重,廢礦物油等危險廢物管理不規范。2013年2月,該公司10萬噸/年電解鋁、10萬噸預焙陽極和1×200MW自備電站主體工程已建成,但配套的廢水處理系統、除塵設施及煙氣脫硫脫硝系統、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等環保設施均未建成,該企業擅自投入試生產。同時,該企業2萬噸/年電解鋁擴建工程,未報批環評文件,擅自開工建設并投運,屬“未批先建、未驗先投”違法行為。該企業生產中,廢電解渣、廢礦物油、廢焦油渣等危險廢物無專用的貯存場所、隨意堆放廢礦物油、未設立危險廢物標識,并擅自將產生的危險廢物交由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置。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制度、《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蘑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和危險廢物管理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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