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4日從山西省環境監察總隊獲悉,從6月1日起,山西省將執行新的排污費征收標準。按照新標準,廢氣、廢水排污費征收標準將提高一倍。
新標準規定,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由0.60元/污染當量調整到1.20元/污染當量;將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由0.70元/污染當量調整到1.40元/污染當量。在每一個污水排放口,對五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均須征收排污費;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排序,對最多不超過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
同時,山西還將對污染物排放實行差別收費政策。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該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應該淘汰的,也按照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對于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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