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陳吉寧4月3日主持召開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草案)》。
會議認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自2006年實施以來,對規范環評行為、保證環評工作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環評管理工作的深入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深化,現行《辦法》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有必要根據形勢、任務的變化和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對其進行修訂和完善。新修訂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在環境影響評價的資質條件、資質申請與審查、評價機構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全面修訂,這對于促進環評技術資源重組整合、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完善監管體系建設和強化信息公開都將起到積極作用。會議決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修訂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發布實施。
會議指出,隨著環境管理工作的不斷深入,對一些特別重大、復雜、敏感的項目,在其建成運行一段時間后,對其產生的實際環境影響及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措施的有效性進行分析、驗證與評價,提出環境保護補救方案和改進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對于不斷改進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辦法也有重要意義。鑒于2001年環境影響后評價工作開展以來,已積累了一定的經驗,為開展后評價工作提供了實踐依據,有必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對環境影響后評價工作作出規范。《辦法》共15條,對適用情形、責任主體、評價內容、時限方式、后評價機構資質和管理要求等方面都有明確規定。會議同時要求,要加強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事中、事后監管,抓緊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事中、事后管理辦法,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草案)》同步施行。
標簽:環保部 通過 有關建設項目環評工作兩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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