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最新統計數據顯示,煤炭資源稅改革后的前兩個月,內蒙古、陜西、山西等25個產煤省份,企業繳納煤炭資源稅65.89億元,比從量定額方式征收的資源稅增加48.17億元,同時,清理涉煤收費基金70.51億元,清費幅度明顯高于增稅幅度。
所謂資源稅,是為了保護和促進國有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適當調節資源級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種稅收。不過我國大多數資源品種的稅收都是按照固定稅額征收的,和資源價格本身沒有聯系。從去年12月1日起,我國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將原來按每噸固定稅額征收,改為按照銷售價格乘以規定稅率計征,稅率幅度為2%~10%,具體由各省級政府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數據,改革后,煤炭企業總體負擔減少22.34億元,平均一噸煤減負4元左右。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今后要重點警惕“收費”反彈。
不增加企業負擔,只是煤炭資源稅改革的前提之一,而最重要的目標則是通過“費”與“稅”的轉化,理順征收機制。
據介紹,改革前,對于企業來說,名目繁多的收費除了加重負擔,最大的問題還是不確定性。以內蒙古地區為例,煤炭企業要交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隨著地區不同會有差別,而市場環境不好時,地方政府也會對這項收費基金作出調整,不過這也給企業也帶來了一些麻煩。
相關人士表示,此次資源稅改革,一方面實現了稅收對煤炭資源價格的杠桿作用,另一方面實現了涉煤收費的全面清理,企業的稅負更合理、規范。
此外,專家也表示,實現“費”與“稅”的轉化,不僅規范了政府的收入體系,也將提高政府財政收入的利用效率,將原來分散于各部門的“碎片化”的收費統一納入一般政府公共收入賬本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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