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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0]063號) 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財政、稅務等機關在審核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申請時,認為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的認定有誤的,可以要求原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重新認定。財政、稅務等機關對重新認定的技術合同仍認為認定有誤的,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申請不予審批。”
雖然該涉稅事項在2004年由審批改為備案,但各地稅務機關絲毫沒有放松監管力度。
如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在魯地稅函[2004]152號文中強調:“加強對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營業稅減免稅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的申報表及相關資料實行備查制,并按規定認真進行審查,對發現問題的,要及時將相關情況傳遞給管理和檢查部門,實施稅收檢查。稽查部門要對享受技術開發、技術轉讓營業稅減免的納稅人進行重點檢查,對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要取消稅收優惠政策,同時追繳其所減免的稅款,并按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也就是說,企業按目前稅法規定進行免稅備案后,并非就可以高枕無憂了,稅務機關對省級科技部門出具的證明還有否決權,對企業營業稅免稅情況還有稽查權。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取消稅收優惠政策,同時追繳其所減免的稅款,并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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