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初,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將盈鼎公司生產的生物柴油納入燃油銷售體系。
同年12月8日,昆明中院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判定中石化云南分公司違反反壟斷法,并判令其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接納原告以“地溝油”“泔水油”等為原料生產的生物柴油,并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原告代理律師、云南冰鑒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維鏢介紹說:“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受到中石化公司的組織和領導,在法律上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一審法院只判決其履行法定義務顯屬不當。”
據介紹,原告上訴請求為:改判中石化和其云南分公司均接納生物柴油產品;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
根據一審被告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訴狀》顯示,其上訴的主要理由為:
一、一審法院忽略了審查雙方交易的可行性,直接認定被告沒有正當理由拒絕交易,屬于關鍵事實未查明;二、在認定被告的相關行為時存在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上的錯誤;三、沒有要求原告對案件中的相關市場進行界定和舉證,違反了法定程序;四、在原告沒有提交證據的情況下,僅根據“生活經驗”直接認定上訴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屬于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五、一審判決內容模糊、不具明確性和可執行性。
據此,一審被告訴請撤銷原審判決,在查明事實后改判,駁回一審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記者了解到,目前,雙方的《民事上訴狀》已先后向云南省高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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