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工信部發布了《焦化行業準入條件(2014年修訂)》。為進一步加強焦化生產企業公告管理工作,做好與《焦化行業準入條件(2008年修訂)》的銜接,推動新時期焦化行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工信部12月11日在官網發布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焦化生產企業公告管理工作。
焦爐建設項目。2016年底之前,仍可按《焦化行業準入條件(2008年修訂)》要求,受理2014年4月1日之前企業依照國家有關程序核準或備案建設的焦爐項目。2017年1月1日起,按照《焦化行業準入條件(2014年修訂)》要求受理企業的公告申請。2014年4月1日以后核準或備案建設的焦爐項目,按照《焦化行業準入條件(2014年修訂)》要求,受理企業公告申請。
焦爐煤氣制甲醇、煤焦油加工和苯精制建設項目。按照《焦化行業準入條件(2014年修訂)》要求,受理企業依照國家有關程序核準或備案建設的焦爐煤氣制甲醇、煤焦油加工和苯精制項目。
通知要求,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組織做好本地區焦化生產企業公告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和修訂的《焦化生產企業公告管理辦法》要求,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對申請公告或變更公告名稱企業有關情況進行初審,并將符合要求企業的核實意見及相關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會同相關部門對公告企業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一并報送。
標簽:
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