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國家能源局發布《全國海上風電開發建設方案(2014~2016)》,44個海上風電項目列入開發建設方案,總容量達1053萬千瓦。
方案明確,列入開發建設方案的項目視同列入核準計劃,應在有效期(2年)內核準。
在有效期內尚未完成核準的項目須說明原因,重新申報納入開發建設方案。對于今后具備條件需納入開發建設方案的新項目,待開發建設方案滾動調整時一并納入。
方案要求,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加強與海洋、海事、軍事等部門溝通,協調解決項目建設面臨的矛盾和問題,積極有序推進項目建設,保證項目建設秩序。同時,要求電網企業積極做好配套電網建設工作,開發企業認真做好項目建設,要求選用的海上風電機組須經有資質的第三方認證機構認證,未通過認證的設備不能參加投標。
此外,方案表示,將委托國家海洋局海洋咨詢中心與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等單位研究制定海上風電海域利用管理指導意見,在建設、運行期間對相關數據和事項進行監測;委托能源行業風電標委會風電規劃設計分標委牽頭,研究制定《海上風電場工程風電機組基礎設計規范》等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委托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牽頭,會同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開展海上風電建設成本分析和政策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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