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生存環境日益惡劣,我國能源轉型時代來臨,在中國能源消費結構轉型過程中,天然氣正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其中分布式能源在國家層面正在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十三五”能源發展規劃目標顯示,清潔能源裝機目標雄心勃勃,光伏、天然氣分布式項目也成為政府扶持的項目。
當前,積極發展分布式能源對我國正在進行的能源結構調整和應對大氣污染防治具有重要意義。我國是一個能源資源相對貧乏的國家,煤炭消費量占我國一次能源消費總量的60%以上,石油進口量以每年10%的速度遞增?;茉吹倪^度開采、能源消耗的日益增加、石油對外依存度的逐年加大,都為我國能源安全帶來了挑戰。
深化改革推進天然氣分布式發展
2011年,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能源局四部委聯合印發《關于發展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的指導意見》(以下稱為《指導意見》),第一次正式專門針對我國天然氣分布式能源提出了發展要求和目標。一時間,分布式能源發展形成了一個小高潮。
之后為了落實《指導意見》要求,經專家評審,國家能源局批準了四個示范項目。在評審過程中,各方都感到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需要有一套具體的評審標準和辦法,對被選中的項目也要有具體的考核制度。因此,國家能源局委托中國城市燃氣協會分布式能源專業委員會組織起草《指導意見》的實施細則。幾經反復,于2012年完成了初稿。
如今這份名為《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示范項目實施細則》(下稱《細則》)的文件出臺了,按規定已于11月1日起實施,但各方反應不同。
參加文件起草工作的人感到送審稿與正式文件相比,修改很大,業界所期盼的給勁條款好象都沒有出現,一些人感到《細則》多數條款空洞,懷疑《細則》的效果。還有人覺得細則不夠細,有必要再次出臺補充的細則。
這種反應是正常的,反映了深化經濟體制改革中人們的認識深化與體制轉型的歷程。
《細則》從初稿提交到現在正式出臺,經歷兩年時間。期間,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發生了許多大事,突出的是十八屆三中全會做出的關于深化改革的決定,四中全會做出的關于依法治國的決定。這兩個決定,一個對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進行了進一步的界定,給了基層和企業更多的自主權;另一個強調改革要于法有據,用法律引導改革有序進行。
反觀《細則》,從初稿到正式文本的變化,恰恰反映了這兩個決定的精神和要求。中央政府有關部門不再過多地干預企業的行為,主要的調控職權都由地方政府行使。中央政府的主要精力放在了事后監督和監管上,《細則》里提到的后評估政策和建立在線監測系統正是這種轉變的具體體現。
《細則》在激勵政策方面除了重申現行一般財稅政策外,還提出了“特許經營權”。依靠深化改革而不是單純依靠投資或補貼推動分布式能源的發展是《細則》亮點,這也是業內眾多企業企盼已久的政策,許多人幾乎不敢相信這是真的。
天然氣分布式能源對能源綜合利用,不僅環保,經濟性也優于其它天然氣利用形式,如普通天然氣供熱鍋爐或者天然氣電站。但實際推廣成效反倒不如后二者。天然氣分布式能源涉及到供熱(冷)和供電問題,目前在大部分城市電和熱都是由不同的部門管理,由不同企業專營。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要進入這兩個市場分割封閉的領域,門檻通常比較高,或者干脆進不去,或者要付出高昂代價,這使企業自主發展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無利可圖。為了推進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發展,個別地方政府動用財政力量支持,靠地方財政暫時解決了制約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發展的難題,但長期看來,依靠財政支持的發展模式顯然是不可持續的。
授予供電許可是授予分布式項目特許權的重要內容,這是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現電力直供或就近供電的前提?!豆╇姞I業區劃分及管理辦法》1996年由電力部根據《電力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九條制定,是目前依然有效的部門法規。如果企業有了供電資格,無論是就近直供,還是局部區域供應,都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退一步言之,即使有沖突,國家能源局做為電力主管部門完全有資格對《供電營業區劃分及管理辦法》進行修改或調整,為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示范項目就近直供鋪平道路。
實際發展并不順暢
徐曉東表示,實際發展并不順暢,實現“十二五”規劃的目標也不太可能。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天然氣價格太高,和煤電無法競爭,而且分布式天然氣發電項目介入電網太困難,使得分布式能源發展舉步維艱。
各個地方主管部門對分布式能源理解不夠,機制也不夠靈活,管電力的不管熱力,體制上的分割成為分布式能源發展的障礙,天然氣的優勢不能完全發揮出來。
目前的情況是,能源價格是所有價格里面受到政府管制最嚴格的。天然氣發電成本很高,生產的電卻難以輸送出去。最近發改委發布了分布式能源發展實施細則,提出要對分布式能源項目進行事后評估和監管,此外對分布式天然氣項目實行特許經營。
徐曉東認為,有了特許經營權,分布式能源項目就可以賣熱、賣電,從而推動分布式天然氣能源發展。他還建議給分布式能源項目發放發電許可和供電許可,通過放開發電端,推動電力市場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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