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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山西省財政廳與環保廳下發《關于恢復征收焦炭生產排污費的通知》,決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恢復征收焦炭生產排污費。進一步發揮排污費經濟杠桿作用,督促企業加強環境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環境質量。 焦炭生產排污費征收標準,一類企業按3元/噸征收,二類企業按5元/噸征收。超標排放污染物以及違法違規的焦化企業排污費征收標準恢復正常征收標準,最低18元/噸。此外,對于焦炭生產排污費征收優惠政策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多征部分,自發文之日起開始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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