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4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以絕對高票審議通過,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環境保護法》的修訂,堪稱考察當下中國立法的一個典型標本,獲得了國內各界和國際社會的廣泛贊譽,被譽為當今世界上最好的《環境保護法》之一,也被譽為是中國環境立法史上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環境保護法》在理念、原則和制度上有重要創新
事實上,《環境保護法》起到了環境領域基本法的作用。基本法與部門法的一個重大區別是前者重在建立、設計基本原則、基本制度等。后者則側重制定具體規定,以增強可操作性。這次修訂的一個重大亮點是引進生態文明理念,確立保護優先原則并設定眾多制度支撐。
同時,新《環境保護法》強調了權利義務的均衡性,進一步突出界定了政府的環境責任、企業的環境義務,同時明確了公民和社會組織參與環保的權利義務,構建了多元共治、社會參與的環境治理新格局,為推動環境管理戰略轉型提供了制度保障。
專家介紹,早在1989年頒行的《環境保護法》關于政府責任僅有一條原則性規定,新《環境保護法》將其擴展增加為“監督管理”一章,強化監督管理措施,授予各級政府、環保部門許多新的監管權力,但同時也規定了嚴厲行政問責措施。在授予新的監管權力方面,一個重大突破是明確了基層環保部門下設的環境監察機構法律上的地位,授予其一定的執法權。
此外,新《環境保護法》在界定、強化企業環境義務方面也做了不少努力。針對環保法律違法成本低、威懾力不夠的情況,該法提高了處罰標準,規定了行政拘留,確立了環境連帶責任,建立了信用檔案制度,并創新性規定了按日計罰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新《環境保護法》明確界定了公民和社會組織的參與權,專章規定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其第五十三條規定公民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第五十七條規定了公眾和社會組織如何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第五十八條規定了環境公益訴訟。
形成多元環境保護責任體系
新《環境保護法》細化和完善了人大、政府、部門、企業、公眾、司法機關等在主體的生態環境防治中的責任。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制達標規劃,并采取措施按期達標”,進一步強化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環境質量的責任。
同時,增加規定了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并規定了上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對下級部門或工作人員工作監督的責任。新《環境保護法》同時在加強監督方面作出了新規定,規定各級政府應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環境保護工作和及時通報重大環境事件的制度,使政府的環境保護工作接受人大的監督,從而通過人大的監督有效地解決地方政府消極履職問題。
在提高公眾參與方面,新《環境保護法》中專門設立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一章,規定公民對環境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體現了環境保護的民主性。
另外,此次《環境保護法》修訂,授予了環境保護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違法排污設備的查封、扣押權,這對及時解決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違法問題意義重大。另外,為了保證監管的實效性,在此次修訂中提出了一些協同監管的具體措施,譬如對于環境污染企業,供水部門可停止供水,土地管理部門可禁止向其提供土地,銀行則不得給予其授信,進出口管理部門不得給予其出口配額,證券監管部門可限制其上市或已經上市的不得繼續融資等。
對此,眾多專家介紹道,這一系列的措施將不僅有利于促進企業實行綠色生產、清潔生產,也有利于地區經濟結構大調整。此次修訂在借鑒了《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經驗的基礎之上,對于只重視經濟增長而忽視環境保護的地方政府,規定了區域限批制度,即對環境污染嚴重的地區,可以暫停審批其環境影響報告書,限制其進一步發展,用限制發展的措施來倒逼地方政府解決區域性的環境問題,倒逼相關企業解決其企業內部的環境問題。
打好環保法治組合拳
在強調依法治國的背景下,人們期待環保法治直指環境生態領域的突出問題。
再過一個多月,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將正式實施。針對新環保法中提出的“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等條款,環境保護部近日出臺4個配套文件,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眾所周知,新環保法作為環境生態保護的基本法,存在大量指導性、建議性、鼓勵性條款。自2014年4月公布以來,各級環保部門一方面認真學習,一方面積極向社會宣傳。新法賦予環保部門更多的權力,基層環保部門則反映相關條款缺乏實施細則,在執法過程中可能出現不會用、不敢用的情況。
因此,只有制訂操作層面的暫行辦法,環保法規定的相關條款才能落到實處。環保部制訂的4個配套文件,提出50多項具體措施,這些措施是一套組合拳,對一般違法排污行為可形成足夠的威懾。如果再加上去年“兩高”頒布的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釋,加上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聯動執法,組合拳的力量會更大,必將有力促進新環保法的落實。
由此想到,實現環保法治,不僅要打好執法層面的組合拳,而且要打好立法、執法、司法三方面有機銜接的組合拳。
眾多業內人士介紹,我國已有保護環境、資源的法律30多部,行政法規20多件,地方性環保法規和規章700多件,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環保規章數百件,雖然一些法律還需修訂,某些領域還有立法空白,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還需加大,但環保法治總體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還需部門聯動,上下配合,敢碰硬,動真格。
從另一個角度看,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是保護生態環境、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原則,要做到這“三嚴”,強有力的環保法治必不可少。源頭嚴防,領導干部得帶頭遵守環境法律法規,做決策不能不顧資源環境承載力。過程嚴防,首先要嚴格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嚴格依法行政。后果嚴懲,重要一條是嚴格追究導致環境損害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包括決策者的法律責任。
今日中國,法治正在成為國家治理理念、社會共同信仰。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這是實現依法治國的歷史跨越。在這一背景下,人們期待環保法治“路見不平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直指環境生態領域的突出問題,呼應人民群眾的環境訴求,勇于改革創新,打好各個層面的組合拳,為建設美麗中國激濁揚清,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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