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6月1日公開征求《合成氨行業準入條件(征求意見稿)》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2年6月30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總量平衡、優化存量、節約能(資)源、保護環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續發展原則,制定合成氨行業準入條件。
在生產企業布局方面:各合成氨主產省要根據資源、能源狀況和市場需求情況制定合成氨行業發展規劃;原則上三年內不再新建配套尿素的合成氨裝置。搬遷新建或改擴建項目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有關政策規定;各類保護區內不得新建合成氨生產裝置,已投產運營的合成氨裝置須逐步退出;新建項目必須建設在?。▍^、市)規劃的化工園區或集聚區。
在裝置規模及技術裝備方面:新建合成氨生產裝置,單系列生產規模應不低于600噸/日(綜合利用和聯產項目除外),凈化單元和合成單元為單系列,造氣爐按需設置;新建合成氨生產裝置應采用先進技術和裝備,鼓勵采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國產化技術。以煤為原料配套尿素的新建合成氨裝置應采用連續氣化工藝。鼓勵企業進行以原料結構調整、產品結構調整、節能、環保和安全為目的的技術改造。現有固定層間歇式煤氣化工藝應全部配套建設吹風氣余熱回收、造氣爐渣綜合利用裝置。淘汰天然氣常壓間歇蒸汽轉化工藝。
現有生產企業合成氨單位產品能耗應符合現行的《合成氨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國家標準規定的限定值,新建生產企業合成氨單位產品能耗應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準入值。
準入條件特別強調: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合成氨建設項目,環保部門不得辦理環保審批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電力供應部門依法停止供電;合成氨建設項目應在投產十二個月內達到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標;廢排放不達標、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年平均噸氨能耗高于限定值的合成氨企業應作為落后產能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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