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許可證管理新《辦法》12月實施
8月9日,國家安監總局發出公開征求《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草案)》修改意見函,并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新《辦法》將于今年12月1日起實施,替代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由原國家經貿委頒布的老《辦法》。新《辦法》出臺后,將大幅提高危化品從業門檻,為改善危化品經營秩序和安全水平提供規范。
國家安監總局監管三司司長王浩水介紹,近年來,危化品安全管理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有關部門在危化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也發生了變化。國家為此相繼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危化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也必須同步修訂實施。
新《辦法》就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條件、申請與頒發、監督管理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危化品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設備及建筑物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二是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三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依法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依法經培訓考核合格并持證上崗;其他從業人員依法經過安全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四是建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確保本企業具備經營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五是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繳納風險抵押金或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六是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七是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化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八是建立完善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
據記者了解,在這8個條件中,后5個條件都是新添加的內容,標志著危化品經營企業從業門檻將大大提高。
與舊《辦法》相比,新《辦法》還在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發證機關上作了較大調整,明確由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負責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此外,新《辦法》還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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