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近日提醒中國國內化工企業,從今年12月1日起,中國出口至伊朗的法定檢驗目錄內的工業產品需要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實施裝運前檢驗。檢驗內容包括產品的質量、數量、安全、衛生項目等。
伊朗是我國在中東地區的重要貿易伙伴,國家質檢總局7月9日與伊朗標準與工業研究院簽署的《關于落實<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伊朗標準與工業研究院諒解備忘錄>的行動計劃》規定,2012年1月1日起,伊方將憑中國出具的裝運前檢驗證書查驗放行。伊朗是繼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亞、埃及之后,第四個與我國簽署協定,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國家。與前三國不同,出口伊朗產品檢驗范圍僅限法檢目錄內的工業產品,而檢驗項目只針對質量檢驗、監裝,不包括核價。
為此,海關提醒相關出口化工生產企業及貿易商,在與伊方簽訂外貿合的同時,要積極做好裝運前檢驗的有關準備工作,重點要求外商提供相關產品所涉的伊朗技術法規和標準,并預留足夠的檢驗監裝時間,避免貨物在通關環節產生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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