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務部27日發布2011年第3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環氧氯丙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發起期終復審調查。
報告稱,中國商務部于2006年6月28日發布年度第4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6年6月28日起5年。
2011年4月13日,商務部收到山東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國內產業正式遞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48條,商務部決定自2011年6月28日起,對原產于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環氧氯丙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本次復審調查的內容為,如果終止對原產于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實施的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
標簽:
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