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3月25日發布《磷銨生產準入條件(征求意見稿)》,要求磷肥各主要生產地要引導本地區磷復肥行業有序發展,抑制盲目擴張。
《條件》提出,三年內,原則上不再新建或改擴建濕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銨、磷酸二銨裝置(按照區域規劃搬遷項目除外)。搬遷的新建或改擴建項目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有關政策規定。
在生產工藝上,企業再新建濕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銨、磷酸二銨裝置時,必須有磷、硫資源保障,鼓勵利用冶煉副產硫酸資源,鼓勵磷酸梯級利用,項目建設同時必須配套建設氟回收裝置和磷石膏綜合利用項目,磷石膏要做到全部利用。
另外,現有硫鐵礦制酸企業副產的礦渣必須全部回收利用;現有磷銨企業必須配套建有規范的磷石膏堆場,未建磷石膏堆場的企業三年內必須完成裝置建設,且磷石膏利用率在三年內必須達到年產生量的15%。達不到以上要求的企業必須關停。
《條件》規定,新建或改擴建磷銨項目廢水排放量(不包括氟加工裝置)每噸不超過0.2立方米,廢水中總磷、氟化物、氨氮不超過15mg/L,廢氣中顆粒物不超過80mg/Nm3。現有磷銨裝置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該環保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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