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是一個海濱城市,擁有海域面積1145平方公里,海岸線長257.3公里,海域水深灣闊,擁有優良的港灣資源,沿岸海域生物資源豐富,具有經濟價值的各類生產資源達400余種。近年來,該市海洋經濟迅猛發展,形成了海洋交通運輸、濱海電力、濱海旅游、海洋油氣、海洋漁業等主要海洋產業和諧發展的格局,海洋產業已經成為深圳市經濟發展的重要增長點。
隨著深圳市經濟的迅速發展,工農業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及其污染物從陸域向海洋的排放量迅速增加,直接影響著海洋環境質量。為此,該條例(草案稿)就污染防治設置多項具體措施:貫徹落實和推廣海洋環保法律法規確定的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以全市海洋環境的承載能力來確定具體排污指標及實施方案,提高海洋環境管理的綜合水平;規范入海排污口設置,根據深圳市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水質環境要求,科學設置入海排污口,在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新建排污口,同時鼓勵將排污口深海設置;加強海洋環境調查、監視和監測,建立赤潮災害應急機制;加強海洋生態保護,建立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嚴禁破壞紅樹林、濱海濕地、珊瑚和海岸自然現狀,對受到損害的海洋生態系統采取人工增殖放流、人工魚礁建設等措施予以修復。
同時,為了防治和減輕海洋、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促進海洋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利用,該條例(草案稿)也設置了多項措施:建立了海洋、海岸工程項目選址制度,明確規定海洋、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取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劃國土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建立了海洋工程規劃許可制度,海洋、海岸工程建設單位必須依照規定向海洋、規劃部門提交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涉及圍填海工程的項目還應當將圍填海平面設計方案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建立了圍填海項目竣工驗收制度,明確規定圍填海工程項目完成后,由海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組織竣工驗收;明確了圍填海填海物料禁止情形,嚴禁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生活垃圾、醫療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圍海、填海,利用海洋疏浚物進行填海的,其疏浚物必須經過海洋部門監測合格后,方可作為填海材料進行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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