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0年第78號
【發布日期】2010-11-10
為進一步加強焦炭出口管理,規范出口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公布《2011年焦炭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2011年焦炭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序
一、焦炭出口配額申報條件
針對全球金融危機給2009年出口帶來的嚴重影響,考慮到出口企業的實際情況,經征求行業協會意見,對于申報2011年焦炭出口配額的企業,其考核業績仍參照2010年申報條件的相關標準,即2006-2008年焦炭出口(供貨)數量。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申請2011年焦炭出口配額:
(一)生產企業。
1.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符合《焦化行業準入條件》(以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或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的企業名單為準),2008年焦炭出口供貨數量在25萬噸(含)以上。
3.未達到第2款要求,但2006-2008年年均焦炭出口數量在20萬噸(含)以上(以海關統計數字為準)。
4.產品質量達到現行國家標準,并取得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
5.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6、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環保治理設施(含在線監控設施),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經省級以上環保部門證明2009年和2010年排污費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無環境違法行為且制定了環境應急預案及配套設施健全。
7.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流通企業。
1.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2006-2008年均焦炭出口數量在20萬噸(含)以上(以海關統計數字為準)或具有內貿經營范圍,且2006-2008年年均出口供貨在40萬噸(含)以上。
3.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4.通過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
5.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為提高企業出口經營集中度,凡2007年1月1日以后注冊登記的企業,其所屬或關聯企業間的焦炭出口業績合并將不予認定。
(四)2006-2008年每年均有一般貿易焦炭出口實績(以海關統計數字為準)的西部地區可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推薦1家有焦炭經營能力的企業。推薦的企業若為生產企業,須符合以上第(一)條1、4、5、6、7相關條件;推薦的企業若為流通企業,其注冊資本須在1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條1、3、4、5相關條件。
(五)2006-2008年有邊境貿易焦炭出口實績(以海關統計數字為準)的地區可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推薦不超過2家有焦炭經營能力的邊貿企業。推薦的企業若為生產企業,須符合以上第(一)條1、4、5、6、7相關條件;推薦的企業若為流通企業,其注冊資本須在5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條1、3、4、5相關條件。
(六)凡有符合第(一)、(二)條申報條件企業的西部地區,不再享受第(四)條所規定的優惠政策。
(七)為貫徹國家的產業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出口產品須從符合《焦化行業準入條件》(以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或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的企業名單為準)的企業購買,并提供貨源企業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根據商務部2009年第128號公告,申報企業2007-2009年期間自非準入企業購買的出口產品,須從其當年出口(供貨)數量中扣除,不得作為企業的出口(供貨)業績進行考核。
(八)為進一步規范焦炭出口,國家將對焦炭出口企業實行嚴格監管。自2010年1月1日起,對不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即出現自非準入企業購買出口產品的行為)的企業,由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焦炭分會研究提出具體處罰建議,報商務部同意后執行。
二、申報及審核程序
各地焦炭出口企業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根據上述焦炭出口企業資質標準,對本地區申請焦炭出口資質的企業進行資格初審,并于2010年11月24日前將本地區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名單、書面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對外貿易司,附企業相關材料電子版即可),同時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附企業相關材料紙質版及匯總統計表電子版,見附表)。
中央管理企業直接將申請及有關材料報送商務部(對外貿易司,附企業相關材料電子版即可),同時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附企業相關材料紙質版及電子版)。
受商務部委托,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商中國煉焦行業協會對申請出口配額企業的條件進行復核,并提出匯總建議,于2010年12月1日前上報商務部(對外貿易司)。
商務部根據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的復核意見,對符合出口配額申報條件的企業進行審定,在商務部網站上公示無異議后,根據計算公式進行配額分配,一并對外發布。
三、相關報送材料
焦炭出口配額申報企業在提出申請時,須提交以下材料,所有上報材料均須由申請企業法人代表簽字確認。
(一)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備案登
記印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申請企業海關編碼和企業代碼。
(二)ISO9000質量認證證書。
(三)生產企業須提供的相關憑證或單據:由出口企業收購出口的,須提供由國稅局監制的增值稅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復印件)和出口核銷單(復印件);由出口企業代理出口的,須提供出口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復印件)、出口核銷單(復印件)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復印件);省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守法證明文件,包括無環境行政處罰證明、排污費依法按時足額繳納證明、建設項目執行環評"三同時"證明、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證明(同時提供2009、2010年度環境監測報告正本)。
(四)出口企業須提供的相關憑證:增值稅發票原件或出口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復印件)、出口核銷單(復印件)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復印件)。
(五)其他流通企業,還須提供2006-2008年的相關憑證或單據:由出口企業收購出口的,須提供由國稅局監制的增值稅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復印件)和出口核銷單(復印件);由出口企業代理出口的,須提供出口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復印件)、出口核銷單(復印件)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復印件)。
(六)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經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七)新申請焦炭出口配額的企業須提供符合(一)、(二)、(三)、(四)、(五)、(六)的相關材料,2010年已獲得焦炭出口配額的企業,只需提供符合(三)中有關環保及(六)的相關材料。
附表:2011年焦炭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復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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