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于2005年1月1日發布2004年第96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日本、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
2009年12月31日,應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申請,商務部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經調查認為,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對中國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再度發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商務部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繼續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9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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