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近日發布關于《空調制冷行業小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試行)》的通知。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22號)的規定,為了進一步貫徹實施《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完善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工作,針對空調制冷行業用容積小于25L或者直徑小于150mm的小型壓力容器,總局組織制訂了《空調制冷行業小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試行)》(見附件)。此條件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實施,請認真貫徹執行,并督促本地相關制造企業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一年內完成許可證申領工作。對逾期未取得許可的企業應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原《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國質檢鍋〔2003]194號文附件1)第十六條中“如制造的壓力容器設計壓力<10MPa,同時最大直徑<150mm且水容積<25L,則無須申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的規定自通知印發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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