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決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對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國產燃料油免征消費稅,對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進口燃料油返還消費稅。
同時,燃料油生產企業對外銷售的不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燃料油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的化工企業購進免稅燃料油對外銷售且未用作生產乙烯、芳烴化工產品原料的,應補征消費稅。對企業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文到之日前購買的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的消費稅予以退還。
通知明確,乙烯等化工產品具體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其衍生品等化工產品;芳烴等化工產品具體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烴及混合芳烴等化工產品。用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產量占本企業用燃料油生產產品總量50%以上(含50%)的企業,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
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學院教授韓學功表示,此舉是國家在扶持乙烯等石油化工產業,也是對前一段時間取消化工產品出口退稅的一種稅收補償。此次取消燃料油消費稅則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企業的成本。也可以看出,國家是在鼓勵發展乙烯、芳烴等產業。
韓學功進一步指出,乙烯屬石油化工領域,而石油化工是中石油、中石化的4大業務板塊之一,此次對乙烯等化工產品的燃料油免征消費稅,這兩家油企均將受益,而中石化是亞洲最大的煉油企業,其受益也將最大。
標簽:
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