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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備工業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生效

作者: 2013年07月29日 來源: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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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出臺的《裝備工業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暫行)于6月1日起施行。該《實施細則》適用于船舶、機械、汽車和航空4個行業的行業標準制定工作,對行業標準的立項、起草、審查、報批、批準發布、出版

工業和信息化部出臺的《裝備工業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暫行)于6月1日起施行。

該《實施細則》適用于船舶、機械、汽車和航空4個行業的行業標準制定工作,對行業標準的立項、起草、審查、報批、批準發布、出版、復審和修改等標準制定程序作了詳細規定。根據《實施細則》,行業標準的制定管理工作由工信部科技司統一歸口管理,裝備工業司具體負責裝備工業的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工作;行業標準技術支撐機構協助裝備工業司開展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工作,部委托機構受裝備工業司委托開展本行業的行業標準制定日常管理工作。船舶行業的部委托機構為中國船舶工業綜合技術經濟研究院,其中,中船重工集團公司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行業標準制定日常管理工作由中船重工集團公司標準化研究中心負責。

中國船舶工業綜合技術經濟研究院副院長李強認為,該《實施細則》的出臺,給標準制定和管理工作提供了詳細的政策依據,明確了從標準立項到復審各個環節的具體要求,“誰來做”、“怎么做”等問題都有了明確的答案,理順了標準化工作的程序,將推動行業標準化工作更加有序地開展。(來源:機電商情網)

附:《裝備工業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裝備工業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裝備工業行業標準(以下簡稱行業標準)制定工作的管理,進一步規范行業標準的制定程序,根據《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業標準制定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行業具體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規定了行業標準的立項、起草、審查、報批、批準發布、出版、復審、修改等標準制定程序。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機械(含軌道交通裝備、制藥裝備)、汽車、航空、船舶等四個行業的行業標準制定工作。

第四條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具體分類原則按現行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行業標準制定工作應遵循“面向市場、服務產業、自主制定、適時推出、及時修訂、不斷完善”的原則,標準制定應與技術創新、試驗驗證、產業推進、應用推廣相結合,統籌推進。

第六條行業標準的制定管理工作,部內由科技司統一歸口管理,裝備工業司(以下簡稱裝備司)具體負責裝備工業的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工作。行業標準技術支撐機構協助裝備司開展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工作,部委托機構受裝備司委托開展本行業的行業標準制定日常管理工作(單位名單見附件1)。

第七條已成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專業,行業標準制定過程中的技術管理工作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沒有成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專業,行業標準制定過程中的技術管理工作由相應的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負責。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參照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相關要求開展工作。

第二章標準立項

第八條任何政府機構、行業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行業標準立項申請,填寫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見附表1),上報給相應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部委托機構(部委托機構應將收到的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轉交給相關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開展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的審查工作,審查結束后,將有關材料報送部委托機構。

第九條部委托機構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上報的審查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后上報裝備司。上報材料內容包括:

(一)申報項目的總體情況說明(包括項目數量、分布領域等);

(二)行業標準項目計劃匯總表(見附表2);

(三)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

第十條行業標準技術支撐機構協助裝備司對各行業的立項申請統籌協調和審查后,提出行業標準項目計劃建議。

第十一條行業標準計劃下達后,裝備司轉發給相應的部委托機構,由部委托機構組織實施行業標準計劃,并將有關部分轉發至相應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第十二條項目執行過程中如需要調整,應填寫《行業標準項目計劃調整申請表》(見附表3),按標準立項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行業標準計劃實行年度情況報告制度。部委托機構應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裝備司提交本行業計劃執行情況報告。重大問題應及時向裝備司報告。

第三章標準起草和審查

第十四條標準制定工作一般應成立由科研、生產、用戶等方面參加的標準制定工作組。標準起草單位和參加單位應選派有豐富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技術人員參加標準制定工作組。

第十五條標準草案應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按照GB/T1《標準化工作導則》、GB/T20000《標準化工作指南》、GB/T20001《標準編寫規則》的規定及相關要求編寫。

第十六條起草標準草案時,應編寫標準編制說明,其內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主要工作過程、主要參加單位和工作組成員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論據,解決的主要問題,修訂標準時應列出與原標準的主要差異和水平對比;

(三)主要試驗(或驗證)情況分析;

(四)標準中如果涉及專利,應有明確的知識產權說明;

(五)預期達到的社會效益等情況;

(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情況,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國內外關鍵指標對比分析或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的相關數據對比情況;

(七)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協調性;

(八)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九)標準性質的建議說明;

(十)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辦法、實施日期等);

(十一)廢止現行相關標準的建議;

(十二)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第十七條標準征求意見稿形成后,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將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提交給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和有關科研、生產單位及用戶征求意見,并刊登在相關刊物及網站上廣泛征求社會意見。

第十八條被征求意見的單位和個人應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若意見重大,應附說明論據或提出論證資料。逾期未提供書面意見,按無異議論處。

標準制定工作組應對反饋的意見進行認真處理,并填寫《行業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表4),對不采納的意見應有明確的理由。

標準征求意見稿修改后,技術內容有較大改變的,應再次征求意見。

第十九條標準制定工作組在廣泛征求意見、對反饋意見做出認真處理和協調的基礎上,編制標準送審稿,提交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第二十條等同或等效采用國際標準制定行業標準的項目,或現行行業標準的修訂項目,可在正常行業標準制定程序的基礎上省略起草階段,或省略起草階段和征求意見階段。

第二十一條標準送審稿由相應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審查。標準送審稿可采用會議審查(簡稱會審)和發函審查(簡稱函審)兩種方式。強制性標準必須采用會議審查。

第二十二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在會審前10個工作日,將會議通知、標準送審稿、標準草案編制說明、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等材料提交給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審查時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三條會審時應作會議紀要,并附《行業標準審查會審查結論》(見附表5)和參加審查的代表名單(見附表6)。審查結論一般應包括第十六條(二)至(十一)項內容的審查意見。

第二十四條函審時,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將函審通知、標準送審稿、標準草案編制說明、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及《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單》(見附表7)等函審文件,提交給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對函審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填寫《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見附表8),并附全部函審單。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一般應在收到標準制定工作組函審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全部函審工作。

對函審中意見分歧較大、難于統一的,標準制定工作組應對送審稿進行必要的修改后再次函審或會審。

第二十五條標準通過審查后,由標準制定工作組根據審查意見對送審稿作必要的修改,提出標準報批稿、編制說明及相關附件。

標準未通過審查的,標準制定工作組應根據審查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審查。

第四章標準報批

第二十六條標準起草單位填寫行業標準申報單(見附表9)的相關內容,連同相應的報批材料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對標準報批材料進行復核,通過后填寫行業標準申報單相應內容,報部委托機構。

第二十七條部委托機構對行業標準報批材料進行匯總,給出行業標準編號,并填寫行業標準申報單相應內容后,上報裝備司。上報材料包括:

(一)報送函;

(二)報批行業標準項目匯總表(見附表10);

(三)行業標準申報單;

(四)行業標準報批稿(紙型一份,電子版一份);

(五)行業標準編制說明(紙型一份,電子版一份);

(六)行業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紙型一份,電子版一份);

(七)行業標準審查會議紀要(附《行業標準審查會審查結論》和參加審查的代表名單)或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附全部的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單);

(八)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原文和譯文;

(九)強制性標準中、英文通報表(見附表11)。

第二十八條由行業標準技術支撐機構協助裝備司對標準報批材料進行復查,主要復查內容包括:

(一)與產業發展政策和產業發展水平的符合性;

(二)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協調性;

(三)標準中是否涉及專利,如涉及專利,其處置說明是否清晰。

第五章標準批準發布和出版

第二十九條行業標準經部領導批準,以部公告形式發布。

第三十條行業標準批準發布后,由部委托機構按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備案。

第三十一條行業標準紙質文本和PDF(便攜式文檔)格式電子文檔由相關出版機構出版,并保證二者的一致性。行業標準出版后,相關出版機構應及時將標準紙質文本(含電子文檔)分別送科技司和裝備司各兩份。

第六章標準復審

第三十二條標準實施后,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應適時提出復審建議,由部委托機構組織相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定期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復審形式可采用會審或函審。

第三十三條標準復審結論分為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三種情況。對復審的每一項標準均應填寫《行業標準復審意見表》(見附表12)。

第三十四條標準復審后,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復審報告(內容包括:復審簡況,復審程序,處理意見,復審結論等),填寫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標準匯總表(見附表13、14、15),并將標準復審材料經部委托機構匯總后上報裝備司。報送材料包括:

(一)報送函;

(二)標準復審報告;

(三)標準復審項目匯總表;

(四)標準復審意見表。

第三十五條裝備司對復審材料審查、協調、匯總后上報。

第三十六條標準復審結論通過公示、協調一致后,經部領導批準,以部公告形式發布。

第七章標準修改

第三十七條當標準的技術內容不夠完善,在對標準的技術內容作少量修改或補充后,仍能符合當前科學技術水平、適應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的,可對標準內容進行修改。

第三十八條由起草單位提出標準的修改內容,并填寫《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見附表16)。由相應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進行審查,并填寫審查紀要(內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據,審查結論等),按標準報批程序辦理。報送材料包括:

(一)報送函;

(二)審查紀要;

(三)標準修改通知單。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由裝備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細則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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