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公告2010年第15號
【發布日期】2010-4-2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于2009年4月29日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歐盟、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切片進行反傾銷調查。該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39081019。
商務部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國內錦綸6切片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商務部于2009年10月19日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美國、歐盟、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切片存在傾銷,國內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并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及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進一步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商務部作出終裁決定(見附件1)。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經調查,商務部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美國、歐盟、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切片存在傾銷,中國國內錦綸6切片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0年4月22日起,對原產于美國、歐盟、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切片征收反傾銷稅。各公司應征稅率按照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的比率征收。
對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錦綸6切片,學名聚己內酰胺,又稱聚酰胺-6切片或尼龍6切片。英文名稱Polycaprolactam,Polyamide-6(簡稱PA6),Nylon6。
化學分子式:—[NH—(CH2)5—CO]n—
物理化學特征:錦綸6切片是一種外觀通常呈乳白色或微黃色半透明到不透明狀的結晶性聚合物,可溶于苯酚和熱的硫酸中。
主要用途:錦綸6切片具有著色性、韌性、耐磨性、自潤滑性好,耐低溫、耐細菌,成型加工性好等特征,是一種應用廣泛的合成樹脂,主要應用于化纖、紡織、化工、電子、機械、汽車、軍工、食品和醫療等領域。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39081019。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0年4月2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歐盟、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切片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于自2009年10月20日起至2010年4月21日(含2010年4月21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美國、歐盟、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切片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美國、歐盟、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切片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10年4月22日起5年。
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向商務部書面申請復審。
七、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公告自2010年4月22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美國、歐盟、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切片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
附件:2.各公司傾銷幅度列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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