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昨日發布《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對鋼鐵(煉鋼、煉鐵)、電解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業項目建設實行產能置換,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實施減量置換。
根據實施辦法,上述四個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建設,須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實施等量或減量置換。等量置換指新、改、擴項目應淘汰產能數量相等的落后或過剩產能,減量置換是指項目應淘汰大于該建設項目產能數量的落后或過剩產能。
根據規定,2013年度及以后列入工信部公告的企業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不含各地列入明確壓減范圍的鋼鐵產能),方可用于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且不得重復使用。已超過國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產能,不得用于產能置換。
工信部將支持跨地區產能置換,引導國內有效產能向優勢企業和更具比較優勢的地區集中,鼓勵各地積極探索實施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市場化運作的產能置換指標交易。工信部將搭建全國產能置換指標供需信息平臺,并探索建立全國產能置換指標交易平臺。
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將根據產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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