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察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一)(2014-10-10)
2003年3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公布根據2009年1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詳情]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二)(2014-10-10)
(2003年3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公布根據2009年1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三章 壓力容器特種設備…[詳情]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三)(2014-10-10)
(2003年3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公布根據2009年1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特種設備…[詳情]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四)(2014-10-10)
(2003年3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公布根據2009年1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壓力容器設計活動的,由特…[詳情]